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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1 浏览人数: 来源:捷点科技(瓯海)
一、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指定专管联系人配合市委党校图书馆做好读者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
二、各单位统一填写登记表,由单位指定的专管联系人集中到市委党校图书馆外借处办理相应读者证。
办理范围:分校在编在职教研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因故未能集中办理的,持所在单位证明,可单独办理。
三、读者持市委党校图书馆“读者证”可借书(允借图书),可在各阅览室(不包括港澳台报刊阅览室)阅览,可在网络信息阅览室免费上网并共享市委党校图书馆网站的相关资源(各阅览室报刊、影像资料不外借)。
四、市委党校图书馆在提供图书借阅服务时,执行与市委党校校内人员相同的读者证使用规定和图书借阅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1、读者办证需记录个人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职级、联系电话、EMAIL地址。
2、办理“读者证”免收押金。
3、每证可借书上限30册,每册图书借期为2个月。
4、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时归还。在规定的借书期限之内可以续借,每册图书可续借1次,每次续借后可延长借期2个月。如超过应还书日期,则不能续借。读者逾期还书须按每天每册0.10元累计交付逾期费。
5、读者损坏、涂画或遗失图书须按下列方式之一赔偿:
(1) 按图书价格的5倍以上、最高不超过10倍赔偿;
(2) 按图书相同版本、版次作实物赔偿,并须支付图书编目加工费10元。
6、读者在借书时,发现图书已有污损、缺页情况,应当即说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检验章确认。
7、读者证号每年验证注册1次。读者在使用读者证号期满1年后,须经注册才能继续使用。
8、读者因退休或离职等人事变动,应及时归还全部所借图书,并办理读者证号注销手续。
五、为了共同做好市委党校图书馆面向本市党校系统开放图书借阅服务的工作,各单位若有退休、离职等人事变动,专管联系人应负责督促相关读者执行“事先归还图书、注销读者证号”的规定。若未经市委党校图书馆确认还讫图书而发生图书流失、无法收回的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赔偿担保责任。各单位专管联系人定期在每年适当时间汇总、核对本单位读者信息,提供变更、补充或删除读者信息的依据。
温州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