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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捐赠文献管理办法

时间:2026-04-28 浏览人数: 来源:图书馆

为了进一步做好接受捐赠文献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订本馆文献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藏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期刊只作当年阅览,不入馆藏(为本馆缺藏的连续完整出版物除外)。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出版物将被纳入馆藏:

1.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范围及本馆馆藏规划发展政策;

2.国内外正式出版物;

3.为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的图书;

4.品相基本完好。

(三)下列文献不予入藏: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版物;

2.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悖的出版物;

3.非正式出版物(确有学术价值的会议文献、学位论文、手稿等除外);

4.残缺破损或馆藏复本数较大的图书;

5.内有划线、标注、眉批的图书(海内外孤本或名人批注除外);

6.内容低下、陈旧、基本上不具有学术参考价值的文献;

7.多卷本中不成套的书刊;

8.小于32开本、活页书、袋装书、簿册、随书有附件但非光盘、页码少于49页等图书(有特别需要除外);

9.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文献。

第二条  本馆权益

1.所有捐赠文献,我馆一经接受,即拥有对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2.本馆没有将捐赠文献寄还捐赠者的义务;

3.本馆有权不知会捐赠者即对不予收藏的赠品进行处理,和今后对已入藏的赠品进行剔除;

4.对于受赠品,本馆将秉承“物尽其用”的原则,依据入藏标准决定收藏、保管和技术加工的方式;

5.本馆对不予入藏或被从馆藏中剔除的捐赠品,将视其内容和品相的优劣作相应处理;

6.敬请邮寄捐赠者提供姓名、单位、地址、邮编、手机号码等联系信息,以便我馆对审定入藏的捐赠品及时寄发捐赠回执,以示感谢。

第三条  捐赠人对欲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捐赠文献不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受赠方式

1.到馆捐赠。

2.邮寄捐赠。接收人: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图书馆采编部,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永路66号,邮编:325013,电话:0577-55580206。

3.本地大批捐赠可由本馆派员提取。

第五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必须按照《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2010年7月22日新出联〔2010〕13号)的要求,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图书馆

2026年4月